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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
发布日期:2024-01-18    作者:法律与风控部宣    来源:    点击量:339    分享到: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预防经济风险、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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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描述

1.未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

2.未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3.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

4.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5.建设单位对于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配件等进行不当干涉,如指定生产商、供应商等。

防控措施

1.集团公司《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对工程项目合同内容、审签、履行要求等进行了规范,提供了指导依据。

2.建设项目的施工、采购、咨询服务等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签订书面合同(协议)。

3.建设项目合同主要条款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标书和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一致,并在合同中约定分包、制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等事项。

4.对于合同外新增工程,发生重大变更等需要对原合同内容进行补充的,可通过共享招标成果、商务谈判等方式签订附加合同或补充协议。

5.对于不签订合同、签订合同不规范、签订事后合同,在履行合同中有违法法律、法规行为的,按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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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2012年10月,甲公司发出某工程招标公告,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工程报价方式为固定总价。同年11月,乙公司中标该项目,并与甲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后,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提交政府审计,审计部门认为招标文件规定的结算方式与双方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不一致,一直未出具审计报告,使得乙公司无法收取工程款。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双方订立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该约定明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固定总价为结算依据。

结语

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工期长、机构复杂,受环境影响大,不可预见因素多等特点,因此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保证内容完整、条款明确严密。在设定工期、质量、价格等目标值时要考虑合同签订后企业的履行能力的可行性,减少合同履行的风险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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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承办、管理、审核部门须对合同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全面、公平合理、条款是否完整清楚准确、风险是否合理分担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分析评价每一合同条款执行的法律后果和隐含的风险,针对性地采取保护措施。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各责任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文执行,并定期检查合同执行的情况,合理避免合同管理不善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法律与风控部宣)